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格投资者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及投资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公司对投资项目的投资者须进行内部审核,审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投资者资格、投资者资金来源合法性、投资者资产配置情况以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投资于公司项目股权的特定合格投资者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第四条本制度所称 “合格投资者 ”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对私募公司进行投资的个人或机构
第五条合格投资者应符合如下条件: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六条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七条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章内部审核第八条内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