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东 莞有 限 公 司补充合同之东莞有限公司(下称合资企业) 是由东莞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和()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在东莞市镇合资经营的企业, 业经“东外经贸资 [ ] 号”文批准在案,经营范围
现因业务发展需要,经甲乙双方及合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就有关事宜签订本补充合同之,其具体内容如下:一、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增加万港元,合资企业追加注册资本万港元,其中:甲方认缴万港元(以出资),乙方认缴万港元(以出资)(出资方式表述详见附注第5 条)
此注册资本追加额须自营业执照本次变更之日起年内由各方按各自认缴的比例缴足
增资后,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万港元,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万港元,其中:甲方认缴万港元(以出资),占注册资本 % ;乙方认缴万港元(以出资),占注册资本 %
甲、乙双方按上述比例分享利润及分担经济风险
二、合资企业增加 / 减少 / 变更经营范围: 增加(经营范围的表述请参考附注第4 条)
三、合资企业的名称由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
四、合资企业的住所由变更为
五、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延长至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六、合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100%外销变更为由董事会/执行董事自行决定
七、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人数由原来人变更为人,其中:甲方人,乙方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人由方委派(详见新董事会成员名单)
八、合资企业甲方/ 乙方的名称由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甲方 /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
九、合资企业在注册资本不变的基础上,其注册资本万港元的出资方式由变更为:甲方认缴万港元,以出资,占注册资本 % ;乙方认缴万港元,以出资,占注册资本 %
十、 1、甲方自愿退出合资企业,并将其所持有的合资企业 %的股权(合计万港元)作价万港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手续须自营业执照本次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妥
股权转让后,合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乙方变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