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一、总说明(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二) 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书发行等企业。(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 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 主管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二、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略)附注:一、上列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1.企业有调进外汇业务的,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2.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3.企业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内的其他资产和其他负债,可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三、 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些表外科目,如 “外汇收入”“外汇支出”“外汇额度”“外商来料”“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等。(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现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