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使用方(以下简称需方):供应方(以下简称供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建设工程生产、销售、使用商品砼的具体要求,经协商同意将需方承建的工程所需的商品砼向供方订购。为明确需、供双方的共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建设项目名称:二、建 设 单 位:三、施 工 单 位:四、工 程 地 点:五 、 商 品 砼 供 应 总 量 约 : 预 计m3, 预 计 价 款 合 计 人 民 币约万元。六、需方向供方订购以下强度等级的砼,结算单价如下表:序号品名强度等级单价( 元/ m3)备注或说明1 润管砂浆——与同标号混凝土同单价非泵价 / 不含税2 混 凝 土C10 3 混 凝 土C15 4 混 凝 土C20 5 混 凝 土C25 6 混 凝 土C30 7 混 凝 土C35 8 混 凝 土C40 9 10 混 凝 土C45 10 混 凝 土C50 注: A、如需方需特殊混凝土,则在以上砼单价上,抗渗S6 另加 8 元/ m3 ;抗渗S8 另加 10 元/ m3 ;添加微膨胀剂砼另加20 元/ m3 ;早强剂另加 10 元/ m3 ;细石砼另加 10 元/ m3 ;添加纤维丝砼另加25 元/ m3 ;B、如需方需泵送,则电泵单价为10 元/ m3 ;柴油泵单价为18 元/ m3 ;汽车泵单价为 25 元/ m3 ,每批次泵送如小于60 m3,按 60 m3计算泵送费。七、合同商品混凝土计量结算办法:1、砼计量结算方式:砼按供方《发货单》上的实际发货量结算。《发货单》必须由需供双方验收签字认可。浇筑过程中,需方可随时过磅检查,连续抽查三车的比例作为该批次砼的综合依据,如发现超过国家标准的2%的量差,则该批次砼全部按差量扣除。浇筑完毕,供、需双方如有供货量异议,需在当批次混凝土浇筑完毕 24 小时内提出,由供需双方按GB/T14902-2003标准进行复核,按复核结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结算手续。如双方在24 小时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双方已认同所供砼量。2、付款方式:(1)月结 %。(2)每月 26 日--30 日供需双方对上月26 日-- 次月 25 日商品混凝土量进行对单结算,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3)需方根据于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单金额,于次月日前按 %付款给供方。( 4 ) 尾 款% , 需 方 须 于 工 程 断 水 之 日 起内 结清。(5)需方如不按上述条款及时支付砼款,供方有权暂停供货,由此带来的损失由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