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商标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义务较重)甲方(质权人) : 乙方(出质人) :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 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商标权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为甲方依所号、号、号借款合同向乙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第三条质押权利3.1 质押权利详见《质押权利清单》。3.2 甲方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商标权从权利、天然及法定孳息、商标权的代位物,以及商标权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3.3《质押权利清单》对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商标权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押权构成任何限制。3.4 质押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5 质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商标权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商标权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3.6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商标权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商标权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价值,或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四条质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质押权的实现5.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 甲方有权实现质权:a、甲方主债权到期乙方未予清偿的;b、发生本合同第 3.6 条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复商标权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c、乙方被申请破产或歇业、 解散、清算、停业整顿、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d、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押权的其他情形。5.2 甲方实现质权时,可将商标权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商标权折价以抵偿债务。 甲乙双方未就质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商标权。第六条乙方陈述与保证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6.1 乙方享有对商标权的完全处分权,且商标的所有权、 使用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6.2 提供质押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