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依法行使原则二、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四、依靠群众原则五、审判公开原则六、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七、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根据各司法机关的分工规则,可以知道, 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资格审理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行政案件不同,此类案件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权利、 生命权以及自由权, 故而司法机关必须按照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审理案件,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诉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 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这一规定确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
具体说来,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 条和第 225 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监狱对于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行使侦查权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
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享有拘留、 执行逮捕和预审的权力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 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