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公司驻外业务机构(办事处、业务部)的管理规定第一条宗旨:为扩大公司业务范围,实现企业持续发展,规范公司驻外业务机构(主要指办事处、业务部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业务部)的管理,促进公司在各地区拍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业务部性质
设在各市、区、县业务部是代表公司在当地承揽拍卖业务的业务部门,无行政管理职能,不参与公司总部行政决策,公司各级业务部的管理实行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各级业务部审批
设立市、区、县业务部均须公司发展部同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下发成立
第四条审批条件(一)地市级业务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一人;(二)在当地较好地段租用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三)应配备必要办公用具、通讯设备;(四)从业人员熟悉拍卖业务,具有丰富社会资源关系;(五)认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项制度,遵守本规定,与公司签定合作协议书;(六)能够如期完成总部下达目标任务,完成总部工作部署
第五条归属管理(一)各地业务部业务管理工作由公司发展部负责,业务部主任由总经理任命,直接对总经理负责;(二)各市级业务部可在所辖区县设立业务分部,部主任由市级业务部提名,公司任命
(三)各市地所辖区的区县也可单独设立业务部,业务工作归公司发展部直接管理
第1页共4页第六条人员管理(一)工作人员均不与本部签定劳动合同(拍卖师除外),不享受公司总部工资福利待遇;(二)各级业务部所需工作人员自行招聘、自行管理、待遇自定,公司总部实行人员备案管理;(三)各级业务部所有工作人员直接对本部主任负责
第七条职责权限(一)各级业务部不刻制、使用独立的业务专用章;(二)不以公司名义或业务部名义设置财务帐户;(三)承揽拍卖业务,调查、提供拍卖信息;(四)受总经理及公司发展部委托与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