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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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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txt心是自己的,干嘛总被别人伤......没有伞的孩子必须努力奔跑▓敷衍旳青春总昰想太多怨,只怨现实太现实╰⌒﹏为什么在一起要两个人的同意丶而分手只需要一个人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txt鲜花往往不属于赏花的人,而属于牛粪。。。道德常常能弥补智慧的缺陷,然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空白人生有三样东西无法掩盖:咳嗽贫穷和爱,越隐瞒,就越欲盖弥彰。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文号】市政府令[2006]184号【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6-12-14【生效日期】2007-02-01【法律层级】地方规章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第三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旅馆。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区、县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第十条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一条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三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三)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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