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41号【发布日期】2000-05-21【生效日期】2000-05-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药政、药检职能,交给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法定标准,起草本市有关药品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监督管理及执法的职能。2.初审新药;审查出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的职能。3.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的职能。4.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职能。5.审批药品广告的职能。6.受有关部门委托,修订、制定和颁布地方药品质量标准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的职能。(二)划入的职能。原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的职能。(三)转变的职能。1.取消审批食品用包装材料卫生许可证、食品容器卫生许可证、食品营养(成分)证书、食品用工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中游泳场(馆)循环水处理和过滤设备检测合格证、日用化学产品、保健用品及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洗消剂产品、标志的职能。2.取消核准进口医疗仪器设备免税、进京销售一次性卫生用品准销证、进京销售一次性医疗用品准销证、进京销售消毒药械产品准销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计量器具合格确认、医疗广告证明等事项的职能。3.取消对医疗设备统计、计划生育技术等事项的备案。4.将医学继续教育、医师培训、科研成果鉴定、卫生统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基建项目的实施、机关后勤服务等具体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四)下放的职能。将设置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下)的资格审批、一级医院评审、中级及中级以下卫生技术职称评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3000平方米以下)的监督管理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并实施本市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二)统筹规划、协调本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并实施本市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指导意见和服务标准。(三)负责传染病防治和发布监测传染病名录;监督管理食品、劳动、环境、放射、学校的卫生;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四)制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的实施。(五)负责医疗卫生全行业管理。管理医疗机构,制订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实施细则、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六)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七)拟订实施本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八)制订并实施本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负责卫生技术人才引进工作。(九)组织协调本市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医学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及卫生援外工作。(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合作。(十一)承担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北京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管理北京地区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十二)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