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本市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本市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四条本市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监测、评估和分性别的统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供工作保障
第七条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发挥社会监督职能,支持、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