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申请书篇一: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最近,有些公司因种种原因,决定依据《公司法》将公司提前解散
这必然涉及到职工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但目前的法规、规章并没对“当公司解散时应当如何操作劳动合同终止”做明确的规定,由于大家的理解不同,在操作劳动合同终止时就出现了各种差异
因此,有必要对以下的问题进行研讨:1、当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终止
从做出决议之时
从到工商申请解散公司之时
从在工商办理完工商解散手续之时
从成立清算组之时
从清算结束之时
从与劳动者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
2、当劳动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工致残、患病正在休医疗期、女职工在三期等情况时,职工对终止提出异议或要求额外补偿时,应如何处理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能否承担相关责任由谁判定
用什么标准判定
追加当事人是申请人的权利还是由仲裁委员会来决定
例如:a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只持有营业执照,第1页共14页在分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a公司决定“撤消”该分公司时,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
如员工对终止合同不服,是应当将a公司作为被告还是应当将签合同的分公司作为被告
还是将上下两级作为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