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研函[2009]143号(2009年9月1日)一、培养目标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教育应以培养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的高层次创新性人才为主
博士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各学科还应注重培养博士生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解决和探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能力
博士生培养的重点在于知识创新和通过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
二、修业年限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
从2009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硕士起点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6年;本科起点博士研究生(含本科毕业直接攻博和硕博连读)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5
5年(硕博连读生含硕士阶段学习年限),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7年(硕博连读生含硕士阶段学习年限)[参见北京理工大学令第12号、第26号]
对于2008年及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8年
为保证学业的顺利完成,硕士起点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课程学习;本科起点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一、第二学年内完成课程学习
为保证学习的循序进行,本科起点博士生原则上在第一学年内不得选修博士层次课程
博士生应按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完成学业
博士生可在导师指导下安排学习计划,并依据学分、学业和学位论文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延期累计时间与基本修业年限之和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能提前毕业;学业特别优异的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不得超过半年
三、培养方式博士生的培养实行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制
博士生的指导小组由3-5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其导师担任
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不限于本学科专家,可由跨学院、跨专业的有关专家组成,也可以有一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博士生的培养计划应按所属学科的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