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文教办,各委、办、局(总公司)学前教育工作主管处室:为了使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托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北京市教委、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对园(所)工作人员配备、园(所)房舍规划面积定额、玩教具配备、保健室医疗卫生器械配备及办公家具设备配备等五个方面的办园(所)条件标准作了规定
《标准》把办园(所)条件分为基本、一般、较高三个层次
该《标准》业经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发,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举办托幼儿园所,改善办园(所)条件的依据
附件: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幼儿园设置标准一、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表(此表适用于基本、一般、较高三个标准)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每班平均配备保教人员数每班平均幼儿数小班3—4岁中班4—5岁大班5—6岁教师保育员寄宿制1:3
5—1:422
5202530全日制1:5
5—1:621253035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同意调剂使用
(1)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教,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
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