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 XX 村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建设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的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设少生快富,文明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以及居住在本村 30 日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乡人民政府和计生主管部门 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在村两委的领导下,选举产生由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主任任副会长、计生专干任秘书长、公选有名望和热爱公益的人员任理事,组成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领导小组,按照《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 1 页 共 24 页 第六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再持证生育。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高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惠奖励的权利。 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