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细则根据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06〕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救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发展全局,着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
救治工作的原则是既要切实保证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救治,又要严格限制救治范围和救助标准,加强甄别核实工作,防止骗取救治行为
二、救治对象(一)有生命危险,必须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
(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且无法查找其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
三、职责分工(一)区民政局职责
1、负责制定和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助表》(以下简称《救助表》)
2、对在救助管理站内突发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及时送往大兴区人民医院(我区救治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3、对在社会面上发现的病情基本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救助管理站应派专人询问情况,并及时与其亲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
属于救助对象的,纳入救助范围,并由救助管理站在《救助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对拒不提供本人真实身份的,不纳入救助范围;对无法提供本人基本情况,经治疗后仍无法提供并无人认领的,纳入救助范围
4、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且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需紧急手术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