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文件京兴政发[2004]2号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兴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偿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已经2003年10月31日第4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2003年11月3日第77次区委书记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一月二日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不完善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体系,保证集体土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方管拆[2003]666号)、《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具体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确定(一)1999年1月1日以前经乡镇人民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其准的宅基地和1999年1月1日以后经区政府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合法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属于1982年(含)以前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宅基地为违法占地
(二)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最高为0
3亩(折合200平方米),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标准为0
25亩(折合167平方米);每户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最高为0
4亩(折合267平方米)
(三)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给予宅基地区位价补偿;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给予补偿
老宅基地未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给予宅基地区位价补偿,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0
4亩以上至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