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发布日期】2003-07-28【生效日期】2003-07-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1、[暂停事项申请]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按照本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