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生育行为,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实行计划生育村民的合法权益,有力制约违法生育者,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同时更加公开、公平、合理地分配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提高村务公**、规范化、法制化程度,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具有本村户口的村民及与本村有一定关联的居民,但已婚嫁外的村民、有关迁入的村民、另有规定的村民除外。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凡本村村民均有权依本村规民约享有分配权,对分配资格和金额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决定。 第四条每次分配以每户为一个领取单位,享受对象为该户有关成员,户内如何分配由各户自行决定。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以人口为基数,以人口分配金形式予以发放。除另有规定外,每人为一份人口分配金。 第六条村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因此,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同时兼顾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关系。村组织依法奖励少生优生,制约违法超生。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的独生子女户奖励政策: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子女是独生子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 50%,是独生女(指其父母放弃再生育指标)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 75%,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国家公务员、在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除外。 第 1 页 共 5 页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户口,双方均非国家公务员、在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子女是独生子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 50%,是独生女(指其父母放弃再生育指标)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 75%。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在领取独生子女奖励款时,应先与村组织签订不再生育合同。如违反合同,村组织有权加倍收回或从往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中加倍抵扣作为独生子女户分得的既得奖励,并按合同的约定追偿违约金。拒不履行的,村组织应当起诉人民法院予以追缴。 本条奖励政策,独生子女可享受到其结婚之时,结婚后不再享受,是否已婚按是否存在婚姻事实作为认定标准。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的女儿户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