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修订记录日 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04.12.20A/0岳霖张朋杨彦一、社会保险1.目的:充分合理地分配企业内部资源;规范保险相关制度及办理程序;明确保险审批的流程及权限。2. 范围:集团总部及一线地产公司。3. 职责: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并监控执行情况,及时调整流程及相关文件。集团各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管理规定。全体职员依照管理规定执行保险相关审批程序。4.定义:根据国家社保政策规定,公司及职员按照一定的缴交比例每月向公司所在当地社保局及公积金中心缴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提供给职员的基本的生活保障的社会福利方式。形式上由公司代扣代交,目前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险、住房公积金等六个大类。5. 保险管理办法:5.1 人事流程中涉及保险的相关规定: 5.1.1 入职:对于新加入公司的职员,从入职当月起公司应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具体规定见《入职》)。职员入职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在万科开设公司的范围内选择保险交缴方式:① 户籍所在地优先原则:在职员户籍地缴纳保险。② 保险缴交连续性原则: 在原缴纳地延续保险。③ 工作所在地原则:由其所属公司在当地交缴保险。④ 特殊情况:保险关系因故无法转入公司,可凭代缴保险机构的缴纳收据到公司财务报销,但报销额需符合国家政策及万科的保险相关规定。5.1.2 薪金调整(适用于社会保险基数按月核定的地区):转正、普调、职位变动或其它原因引起薪金变动,在薪金调整生效的当月,应按照调整后的薪金级别更改社会保险基数。5.1.3 人员内部调动:内部调动时,出于保证职员个人保险连续性,保险关系原则上不进行异地调动,继续由原单位缴纳,费用由职员调入单位承担。如调入单位所在地是职员的户籍所在地,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到调入单位。5.1.4 户籍调动:(适用于户籍对保险缴纳情况有影响的城市)职员户籍调动至集团所属公司所在城市的,社保原则上转移至新户籍所在地的公司缴纳,并及时知会所在公司及代缴公司人力资源部。5.1.5 离职:离职人员离职即停掉保险,如需挂靠保险,遵照“5.2 挂靠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5.1.6 退休:退休职员每月从社保局领取退休金,凭医疗卡就医。具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办理。5.1.7 在职死亡和因公死亡职员在职死亡的,按照各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深圳市按《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 32 条处理。职员因公死亡的按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