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工业管道施工工艺标准QDICC/QB114-2002 1、应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 10 一 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的使用温度的工业金属管道 (以下简称 "管道") 工程的施工。 本工艺规程不适用于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 管道的安装应按设计文件施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对于现场组装的机器或设备所属管道,应按制造厂的技术文件施行,但质量标推应不低于本工艺标准或有关施工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2 施工准备 管道安装工程在施工前应做好准备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2.1 工程材料 . 2.1.1 管材及管道组成件等应由材料责任人员组织具有材料知识、识别能力、实践经验及熟悉规章制度的人员管理。 2.1.2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必须具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的规定,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由材料管理部门进行品质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3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阀门、密封件、紧固件、特殊部件等品质检验应 100 %进行外观品质检验且做如下必须的探伤检查。 2.1.3.1 管材 1)应进行 100 %的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查,并不得有缺陷。 2)对管径 Dw > 12mm 的导磁性钢管,应采用磁粉探伤;对非导磁钢管,应采用渗透 (PT) 检查。 3)管材经磁粉或渗透检查发现的缺陷允许修磨,修磨后的实际壁厚不应小于管子公称壁厚的 90 %。 4)下列情况应由材料供应部门负责按规定进行材质复验。 a)钢号、炉罐号、规格型号与质量证件不符; b)质量证件中关键参数不清或有异议 c)质量证件应有注明的有关试验数据或参数而没有注明; d)管材质量证明书中未注明探伤项目时,应逐根对管材进行探伤; e)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有探伤项目,但在对管材外观检验中发现有裂纹、重皮、气孔等缺陷时,应按该批管材 10 %的比例进行探伤复验,如抽检发现有不合格的,应 100 %全部进行探伤。 5)合金钢组成件应进行光谱分析或其它方法进行材质复查。 6)管子经复验检查有缺陷的部位除及时作标识外,应将其切除并妥善存放。 7)经验收和检验合格的管材应及时填写“高压管道检查验收 (检验性) 记录”。 8)由管道预制厂移交安装的管材和组成件可不做上述项目内容的检验,但进行交接中应具备以上内容的质量记录 2.1.3.2 阀门的检验: 1)合金阀门应逐个对壳体进行光谱分析,若不符合相关规定,该批阀门不得使用。 2)合金阀门每批取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