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用地管理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二节 建设用地第三节 建筑容量第四节 绿地第三章 建筑管理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二节 建筑退让第三节 建筑高度第四节 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第五节 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第二节 管线综合第五章 附则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计算规则附录三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第二章 用地管理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社区)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R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