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62-92 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 2630 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对《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J62-8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建标[1992] 425 号文批准发布。名称改为《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062-92。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编订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在使用中如遇有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材料寄交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和东北电力设计院《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修订组。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不得翻印。1992 年 7 月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章 发电机的保护第四章 电力变压器的保护第五章 3~63KV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第六章 110kV 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第七章 母线的保护第八章 电力电容器的保护第九章 3KV 及以上电动机的保护第十章 自动重合闸第十一章 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第十二章 自动低频减载装置第十三章 同步并列及解列第十四章 二次回路第一章 总 则第 1.0.1 条 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作为国家标准, 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于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就其内容来讲是关于设计要求方面的一些原则规定,考虑到实用的需要,一些条款规定的比较具体、比较详细。第 1.0.2 条 原规范适用于 3-35kV 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考虑到国民经济和电力建设的发展,许多工业企业及民用电力装置的电压等级已超过 35kV,工矿企业自备电站也有很大发展。因此要求规范提高电压适用的范围,增加发电机和变压器的有关内容。这次规范修订包括 3-110kV 电力线路和设备,单机容量为 25MW 及以下的发电机,63MVA 及以下电力变压器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第 1.0.3 条 本条说明工程设计不得选用未经过按国家规定鉴定合格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产品。这应当看作是保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工程设计质量的重要环节,所以作此明确规定。第 1.0.4 条 这一条的规定是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