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1-12-31 14:02:3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1]55 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扎实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 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 2011 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市级统筹、分级分层管理、风险调剂、分步实施”的原则,从 2012 年开始,在全市逐步实现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体系。同时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缴费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 缴费基数。按照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的规定,将市区和各县(市)、矿区缴费基数设为四个档次。 全市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1)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8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80%为缴费基数。 (3)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