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施通〔2007〕278 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省属及中央在黔建筑施工企业,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建设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厅。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安全生产 通知抄报:建设部。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 年 6 月 15 日印共印 80 份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 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 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 2.0%; (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拆除工程、工程造价 100 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 2.5%。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