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与服务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及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七]八章法律责任第[八]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维护物业管理与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解释】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与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其他形式]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原则】物业管理与服务应当[遵循]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市场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做到权利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我管理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第四条【提倡措施】[鼓励采用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等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处理、环境绿化、污染防治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手段的运用,促进物业管理的集约化、信息化、低碳化。业主大会应当在管理规约中倡导业主、承租人等物业使用人树立和培养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明确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第五条【人民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与服务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管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与文明小区建设。[推动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市场化、法治化发展。]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应当纳入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规划、城管、卫生、工商、质监、[人防、安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