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程序,是指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适当的资产评估程序
第五条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包括: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重要性原则确定所履行各基本程序的繁简程度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第六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章实施要求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二)评估目的;(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四)价值类型;(五)评估基准日;(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七)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