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民办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的备案一、《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二、备案的程序要求民办学校须召开学校决策机构会议,依法制定、修改章程,并报区教委备案如下材料
(一)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 2/3 以上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二)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备案材料格式文本:见下列附件(注:民办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参考文本所列条款为必备内容,不得删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加进其他内容
)附件一北京市东城区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选项: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面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
第二章学校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第十条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学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