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GF-2014-2401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国家旅游局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四月2 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 旅游合同时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 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 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3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章术语和定义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1) 交通费;(2) 住宿费;4 (3) 餐费(不含酒水费);(4)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5) 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 导游服务费;(7) 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1) 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2) 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3) 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5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