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号甲方 :【】(在本合同中称 “甲方”)保理公司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在本合同中称 “乙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 2014 年月日鉴于: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合法应收账款受让资格的法人主体,自愿一次性或分期受让乙方代理应收账款原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资产。乙方已与原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应收账款代理转让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协议 ”)及编号为[ ]的《回购协议》 (以下简称 “回购协议 ”),甲方已知悉乙方为应收账款转让代理人,愿意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中, 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本合同 ”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销售合同 ”指以原债权人为卖方、与买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销售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原债权人 ”指委托乙方代理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委托方,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卖方;“债务人 ”指销售合同的买方; 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债权转让的交易债权的债务人应经民生银行按甲方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是,如果销售合同项下还存在买方(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方(与买方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卖方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务,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事方(下称 “次债务人 ”)应被视同为债务人;“转让日 ”指本合同附件 2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中列明的转让日; 但如果甲方未按照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列明的应收账款转让日支付转让价款,则以甲方实际支付转让价款之日为转让日;“转让后续期 ”指在转让日起至甲方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预计到期日 ”就任何一笔应收账款而言, 指原债权人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和相关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账款的日期;该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2;“工作日 ”指银行工作日;“指定账户 ”指原债权人以其名义在【中国民生银行** 分行 ** 支行】(在本合同 中 称 “开 户 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