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装备部财政部颁发《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总装备部财 政 部装计〔 2006〕l32 号颁发《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海军、空军、 第二炮兵装备部、 总参谋部办公厅 (机要局) 、作战部(测绘局、 气象水文局) 、情报部、第三部、通信部、电子对抗部、陆航部、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陆军装备科研订购部、通用装备保障部、后勤部、92l 工程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装备部各技术管理依托机构:现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国防科研与武器装备发展,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国防科研试制费由总装备部归口管理,主要用于装备的预先研究、研制以及与装备科研有关的技术基础工作,分为装备预先研究经费、装备型号研制经费和装备技术基础经费
第四条国防科研试制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国防科研项目研制进度实施“里程碑”拨款,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
第五条国防科研试制费实行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分工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分工第六条财政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 负责下列工作 : (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 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三) 审批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四) 拨付国防科研试制费;( 五) 审批国防科研试制费决算;( 六) 参与制定国防科研价格管理办法;( 七) 检查、指导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工作;( 八) 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总装备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负责下列工作 : (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二) 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三) 汇总编报和下达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