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组织的三种模式国际商会组织的三种模式协商汇世界各国的商会从商会与政府的关系看,大体上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模式:第一类:大陆模式也称与政府合作型, 主要是在大陆法系国家, 如法国与德国。 因其首先诞生在法国因而也称为法国模式。第二类: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也称市场主导型模式或英美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 政府公共机构对民间经济团体历来较少干预。第三类:混合模式。 主要在商会发展稍晚一些的国家, 特别是亚洲各国。 他们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借鉴上述两种模式的长处, 建立起兼有以上两种模式特点的体制。在亚洲的混合模式中,又可以分成两种类型: 一种是大陆模式特征较多的混合模式, 比较典型的是日本。 另一种是英美模式特征较多的混合模式,如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国以及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同类型的商会它们在组织建设、内部分工、工作机制及管理手段及运作模式上都具有不小的差异。国外商会的职能、运作模式法国法国是现代商会的发源地, 是大陆型商会的典型代表。现在的法国商会是在19 世纪初,根据拿破仑的命令, 按照公法建立起来的, 商会的领导人也是由政府任命的。 根据法律. 政府赋予商会若干行政职能, 但商会必须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现在的法国政府虽然已不像拿破仑时代那样,对商会进行控制和干预, 但基本上还保留着让商会行使某些行政职能的传统,被赋予了部分政府管理职能。在法国,商会作为自主的法人团体, 是代表工商界利益与政府合作的机构; 同时商会作为非盈利的公共事业机构是与政府一起在公共领域发挥作用。因而商会既是非盈利性的也是非政府性质的,是介于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第三部门,商会所承担的也是非行政性公共职能。法国有关商会的法律规定了商会有如下若干方面的职能及作用:(1)应政府要求提供关于工业和商业发展概况及问题;(2)提出为繁荣工商业而采取措施的见解;(3)负责其监管的公共工程施工和服务业管理;(4)关于商业惯例规则,应征求商会的意见;(5)商会可以同政府各部部长直接对话。商会可就其行业管理职能上的任何问题与商业部长磋商。商会每年向商业部提出海关高级事物特派员助理人选;(6)商会可以就国家商业和工业利益与其他商会及管辖区内政府部门直接对话,并通过商会主席的斡旋, 就商会职权范围内、 同时又涉及到其他商会管辖区的问题达成谅解;(7)关于在商会管辖区内是否需建立商品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劳资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