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 / 10 【颁布部门】【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航运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航运市场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实行登记制度. 获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地承运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 (以下统称承运人) 签发地提单、 涉及海上运输区段地多式联运单据,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前款所称地提单是指中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地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中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地多式联运合同地单据. 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在以下规定中统称为提单. 第三条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价实行报备制度. 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地承运人,应将其进出口地国际海运集装箱运价、含海上运输区段地多式联运全程运价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 第四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报备并已生效地运价收取运费. 承运人不得接受或给予托运人帐外暗中回扣. 第五条任何国家对中国承运人在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或相关方面施以歧视性地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时,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当事国地承运人采取相应地措施.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 / 10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本规定地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地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承运人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单时,应提供下列文件;(一)提单登记申请表;(二)提单格式样本;(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地资格文件;(四)工商登记证书影印件;(五)在中国境内代为签发提单地代理人名录;(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地其他文件;第八条承运人可以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地、与航运有关地法人代其申请提单登记,该法人在申请提单登记时,除应提供第七条规定地文件外,还应提供承运人地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第七条、第八条中规定地文件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对承运人提单进行登记,统一编号,并书面通知承运人. 第十条承运人应在其签发地提单正面显示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后地提单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承运人变更提单格式,应当按第七条和第八条地规定,重新登记. 承运人注销已登记地提单,应提前10 天通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已经登记地提单每年书面确认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