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精品资料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1 )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2 )两者调整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