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电子版整理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之间的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超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因素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一方是本国人,一方是外国人对方是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对方是不同国籍的外国人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物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婚姻举行地等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通过间接规范 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实用何国实体法的规范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直接规范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统一实体法。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1、法律冲突, 又称法律抵触, 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山的矛盾冲突状态。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前提: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2)客观基础:各国之间存在国际交往(3)重要条件:各国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地位(4)根本原因: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3、解决方式(1)适用本国法(2)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3)使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其主要形式有: 分散式立法、 专编专章式、 单行或法典式 (最早是 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影响最大的是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 )。其基本内容为: ( 1)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2)冲突规范(3)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直接适用的法)(4)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5)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2、国内判例(在中国还包括司法解释)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1)物质因素:即长期实践中重复类似行为而形成的普遍的习惯做法(2)心理因素:即这种做法被国家和当事人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发展历史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最早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后期注释法学派,代表为巴托鲁斯(国际私法的鼻祖),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率先提出法律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主要代表人物:杜摩林,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