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 年 9 月 2 日 ,被告致电原告 ,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 月 5 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 月 9 日到达被告。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 月 2 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 月 9 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 年 9 月 2 日 ,被告致电原告 ,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 月 5 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 月 9 日到达被告。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 月 2 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 月 9 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 A 公司与 B 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合同签订后,A 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方,总货款共计 47761.20 美元,但 B 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为此,A 公司将 B 公司及其股东C 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至法院。原告 A 公司诉称: 2004 年 6 月 1 日至 30 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47761.20 美元。后原告根据B 公司的通知,于2005年 5 月委托承运人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 公司, 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 公司。 B 公司本应在2005 年即支付货款, 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 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被告C 公司系被告B 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到位。请求判令:1、B 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7761.20 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在 B 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C 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查明,原先诉称买卖合同事实成立;另查明,B 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股东为C 和南京某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