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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hsh2013026 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书甲方: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地址: XXX 法定代表人: XXX 乙方: 广州 XXX 集团有限公司法定地址: XXX 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穗国地出合 440116-2010-000050号),受让位于广州开发区永和区永顺大道以南、面积为29667 平方米、地块编号为: YH-A3-3 的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需要,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等面积置换原则进行土地置换,现就土地使用权置换事宜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甲方收回乙方YH-A3-3 地块,同意置换给乙方位于广州开发区永和区永安大道以南、香荔路以东,地块编号为YH-Q1-3-1 、面积29667平方米的土地作为补偿。具体位置见详本协议附件。第二条乙方同意以第一条约定的等面积土地置换方式作为收回YH-A3-3 地块的补偿方式,不再要求其它经济补偿。根据乙方实际用地需要,在完善用地手续后,甲方同意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与 YH-Q1-3-1 地块连片的 5 亩工业用地,并支持乙方参与公开竞拍,乙方在公开竞拍成功后不再要求其它经济补偿。第三条甲方置换给乙方的 YH-Q1-3-1 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M2),容积率为1-2.5 。土地使用期限为五十年,自土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计算。在甲方交付 YH-Q1-3-1 地块之前,乙方应暂停对 YH-A3-3 地块的开发建设,且不承担由此造成该地块土地闲置的责任。第四条YH-Q1-3-1 地块在甲方完善用地报批手续后按现状将土地移交给乙方使用。地块配套条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 440116-2010-000050号)附件 4《地块配套条件》执行。在未移交前,乙方可以开展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但不得进行实质性用地开发。第五条 甲方完善置换土地用地报批手续,并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乙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第六条 乙方须自甲方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规划部门确定置换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之日起半年内按照批准规划方案对YH-Q1-3-1 地块进行开发,二十四个月内完成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投入使用。第七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所有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十份,具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余送有关部门。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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