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地税系统执法风险的防控措施 5.1 税收法制方面 5.1.1提高税法立法层次目前的税收立法的效力不够高, 不利于税法的贯彻。 在国内当前的税收征管法律系统中,《大部分均属于各级主管部门五国税总局等颁布的规章制度,征管法实施细则》 等行政法规也不多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唯有《税收征管法》这一部。 在税收方面急需一部较高层级的法律规范来指导税收工作,要求其在坚持宪法的前提下, 根据税收工作的基本特点, 规范税收司法与执法, 立法等问题,明确界定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的义务和权力,确立税收的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从而发挥其应有的对于各部门单行税收法规、规章等的制约、 指导与领导作用。此外,为了降低税收法律的变动频次,提高税收立法的稳定性与严肃性,要不断降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务院与主管部门等发行的暂行规定或暂行条例的占比,进一步提高全国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税法的比例。 5.1.2防止各个法规间的抵触现象一方面要做好实体税法间的彼此衔接工作,另一方面要做好刑法、 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税务争议救济、税务稽查等有关法律间的衔接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法律系统本身的协调一致性,减少法律间的冲突; 尽快对过期文件进行废止处理,所有的和当前税收法律、 法规有冲突的文件、各地随意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必须花大力气清理。 5.1.3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 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健全税收法律制度, 逐渐完善并修订目前的税收法律规范,形成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共同发展的、 坚持税收基本法导向的法律结构体系。各地税务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部门要求, 一般均会根据本地具体状况制定出更加详尽的管理规定或办法。 尽管这会从某种程度上增强税收征管的效率,但是对税务执法者的法律保护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假设发生了违法问题, 亦会发展为司法部门追究执法工作者责任的凭据。所以,立法机关在制定各类法律规定时必须注意,对下级地税机关制定的各类办法、规定文件, 应经过税政法制部门对合法性的严格审查,避免有关法律制度、规范间的矛盾;所用词句必须清楚、严密、严谨,尽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 应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合时宜的应及时公开废止。此外,也要建立起统一规范的税收法律解释机制,降低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不能够对税法进行类推或扩大解释,明确法律解释的效力与权限范围,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税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