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低的原因及对策当庭宣判要求即审即判,使审与判都公开化,减少了以往开庭后当事人试图从各个方面影响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将整个判决过程直接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当事人能及时获悉判决的结果,排除了司法不公在实践上的可能性,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随着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当庭宣判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但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仍然很低。雁峰法院经过调研后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事人法律运用能力弱,阻碍当庭宣判的实现。一些当事人“信权不信法”的观念仍然存在,一些当事人文化层次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答辩也不注重举证,只是寄希望于法官像古代的包青天一样明察事实,或者答辩事实不清、举证意识不强,导致法官开庭审理时当庭查不清事实,划不清是非,使法官根本无法当庭宣判。二是部分法官业务能力不强,对当庭宣判心有余而力不足。当庭宣判要求法官在庭审中能准确快速认定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对法理的充分阐述,法官必须在庭审时间内认定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它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审判业务能力。一些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当庭认证、当庭评理能力不强,不能从原、被告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中寻找证据的焦点,不能从所列证据的表象中去发掘其本质,不能在当庭评理时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由于一些法官缺乏庭审实力,只好以定期宣判代替当庭宣判。法官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审判风险居高不下,法官对当庭宣判过于谨慎。当庭宣判既需要司法智慧,也需要司法情操,更需要司法勇气。一些法官认为审理案件后当庭宣判,没有什么好处,稍有不慎,任何瑕疵都会加剧审判风险,得不偿失。而且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都是法定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当庭宣判,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庭宣判率的规定也是灵活的,不是硬指标,定期宣判能争取更多的时间和充分的考虑,对办案法官没有什么影响。在审判风险居高不下的今天,任何可能加大审判风险的举动都会使法官犹如惊弓之鸟,因而多数法官对当庭宣判慎之又慎,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当庭宣判。对此该院建议:首先,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拓展学习领域。院党组成员要带头学习,营造全院浓厚的学习氛围。如院领导亲自开庭落实当庭宣判,并结合典型案例,从立法本意、法律条文的适用、具体操作等方面撰写调研文章。干警通过阅读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