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婚姻的成立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一) 意义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婚姻的成立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别
从广义上来说包括订婚和结婚
古代法多采广义说, 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的成立是合订婚和结婚为一体的
从狭义上来说,婚姻的成立仅指结婚
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不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
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亦无有关订婚的规定
就婚姻成立的法律意义而言,婚姻一旦成立便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的总和被称为婚姻的法律效力
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间接效力
( 二) 婚姻成立的要件结婚是一种创设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一般规定,以及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专门规定,婚姻成立的条件有以下的分类
1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 如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须非重婚, 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当代各国的结婚法多采用要式婚制
如有的要求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或户籍申报,有的要求当事人举行公开仪式并有证人在场证明等
在我国历来是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将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的
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如结婚须出于双方合意,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等
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如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之分适用于实质要件
从广义上来说, 也可将形式要件称为必备条件
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之分有时仅具有相对的含义
例如, 可将符合一夫一妻制作为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