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 1
1 条 为保证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 35 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配电线路的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3 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4 条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明
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5 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应制订不低于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6 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原材料及器材检查第 2
1 条 架空电力线路所采用的器材、设备或原材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试验: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2 条 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施工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拆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良好,无锈蚀;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
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湍部应有密封措施
3 条 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满足第 2
2 条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