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保证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 35 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配电线路的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的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第 1.0.3 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第 1.0.4 条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明。设备应有铭牌。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第 1.0.5 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应制订不低于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第 1.0.6 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原材料及器材检查第 2.0.1 条 架空电力线路所采用的器材、设备或原材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试验: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第 2.0.2 条 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施工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拆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良好,无锈蚀;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湍部应有密封措施。第 2.0.3 条 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满足第 2.0.2 条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的特殊要求。第 2.0.4 条 由用黑色金属制造的和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浸镀锌制品。第 2.0.5 条 各种联结螺栓应有防松装置,防松装置弹力应适宜、厚度符合规定。第 2.0.6 条 金属附件及镙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螺杆与螺母应配合良好。加大尺寸的内螺纹与有镀层的外螺纹配合,其公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直径 130mm 公差》的粗牙三级标准。第 2.0.7 条 金具组装配合应良好,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一、表面应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