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鲁安监函字[2006]122 号关于补办非煤矿山提升设备检测检验报告的通知为做好非煤矿山提升设备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确保提升设备安全运行,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升设备检测检验工作
做好提升设备检测检验工作、限期补办提升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是确保提升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也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的需要,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非煤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提升设备检测检验工作,把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早行动
二、限期补办提升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尚未提交提升设备检测检验报告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主提升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并向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监部门提交检测检验报告;新建矿山要按规定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提升设备和其他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并提交相关检测检验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认真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见附件 1)进行检测检验
检测检验单位接到委托后,应当按照批准的检测项目(见附件 2)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检测检验,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报告须向省市安监局备案,市属以下企业的检测检验报告还要同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安监局备案
四、切实抓好隐患整改工作
对检测检验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做到落实人员、资金和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停止运行和使用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其整改,对带病运行的和限期内未进行检测检验的设备,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 1:国家总局批准我省相关检测检验单位 附件 2:非煤矿山提升装置的检测项目 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