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本标准适用于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 年 7 月 9 日国务院第 440 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 年 9 月 1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80 号令发布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 年 8 月 2 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6]58 号3许可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申请要求4.1 申请人资格4.1.1 申请人主体条件a)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b) 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1.3 申请人应是电力线载波通信(具体产品见表 4.1.1)的生产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