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1 年 3 月 16 日修改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消防设计、施工管理第二节 建筑防火管理第三节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第四节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第五节 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 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 2 层及2 层以上的公共建筑。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高层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高层建筑的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高层建筑应当明确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高层建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责任,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及建筑外保温及外墙装饰材料施工、使用的防火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监督管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