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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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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以及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枣庄市中心城城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含新建和改(扩)建、临时建设工程〕。滕州市、山亭区和台儿庄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功能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和景观特征等,应当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第四条 中心城规划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经济,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原则,融入低碳城市的理念,突出交通优先、区域特色和功能配套,推进城市资源优化整合。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第六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一)单独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类型 居住建筑(用地面积 m2)非居住建筑(用地面积 m2)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新城3000500040006000其他城区2000300030004000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二)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按如下指标控制:居住建筑:多层住宅容积率不超过 1.5,建筑密度不大于 28%;高层住宅容积率不超过 3.0,建筑密度不大于 25%。办公建筑:多层容积率不超过2.5,建筑密度不大于 40%;高层容积率不超过 5.0,建筑密度不大于35%。商业建筑:多层容积率不超过 3.0,建筑密度不大于 40%;高层容积率不超过 5.5,建筑密度不大于 40%。(一)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位置周边环境、交通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二)不属于以上建设类别的其它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另行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八条 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 0.6,建筑密度不低于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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