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XX省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XX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激发科技型小微企业(简称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根据XX省科技厅、XX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辽科发〔20XX〕28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XX〕33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券是免费向本市“一区多园”和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范围之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放,用于向公共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支付凭证。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试点先行、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创新券的管理机构为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五条创新券的执行机构为XX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简称生产力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受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第六条创新券的组织机构为XX市各区(县)、市科技局(简称区县科技局),在市科技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新券政策的宣传发动,以及企业申请创新券的组织和初审等。第七条创新券的服务机构由市科技局组织遴选认定,主要负责向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创新券。服务机构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第1页共3页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机构及其依托单位等各类能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中遴选,经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后确定。经认定的服务机构应提交服务承诺书及详细服务规则,积极为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第三章使用范围与方式第八条创新券对企业到指定服务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合同经费支出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检测、强制检测等。第九条创新券按季度集中申请,由区县科技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后,统一将创新券申领表及附件材料送生产力中心审核,由生产力中心拟定发放创新券名单及金额,报市科技局审批后,由区县科技局组织发放创新券。第十条企业与服务机构存在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第十一条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XX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规定标准;(三)主要从事与科技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创新券应提供以下材料:(一)XX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企业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需求报告。第十三条创新券分为500元、1000元、5000元三种面值,实行统一编号。创新券应在有效期(12个月)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在一个年度内,企业申请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创新券按企业申领时间的先后顺序发放,发完为止。第十四条服务机构在完成科技服务活动,并经企业确认后,收取该企业支付的创新券。创新券兑现标准:(一)按单项服务合同费用的60%进行兑现,兑换数额不高于创新券面值总额;单项服务合同额低于500元不可使用创新第2页共3页券;(二)每个服务机构每个年度兑换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第十五条在创新券有效期内,服务机构每半年持相关材料向生产力中心提出创新券兑现申请,经生产力中心初审、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审核、履行政府审批程序后办理兑现。服务机构兑现创新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创新券;(二)XX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三)接受服务企业出具的用户证明;(四)经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技术合同;(五)创新券及服务费用支付凭证;(六)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