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是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确定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
第三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
提供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就医;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审批第五条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行政区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制定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自愿申请的办法,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具备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一)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三)严格执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第1页共5页(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要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五)应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有具备执业资格的中医药人员
第七条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