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守则1、总则1.1为进一步提高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克服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规范电力建设(发电、输变电)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守则。1.2本守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电力建设工程中的主厂房等工业厂房、控制楼、办公楼。1.3本守则是结合全国大部分地区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状况针对电力建设房屋工程的混凝土、砌体、粉刷层、楼地面门窗、屋面防水制作等项目或方面存在的质量通病的防治工作编制的。1.4引用标准及参考文献:现行设计、施工及施工验收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守则》、《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1.5在电力建设房屋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守则。2、基本规定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建各方面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守则》的规定。2.2 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设计监理单位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2.3 各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监督重点。2.4 电力建设房屋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家和行业工程技术标准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2.4.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 1)2.4.2 施工单位《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 2)2.4.3 监理单位《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 3)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3.1 建设单位3.1.1 在开工前下达《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3.1.2 备案施工单位提交、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1.4 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3.1.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3.2 设计单位3.2.1 在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3.2.2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3 施工单位3.3.1 认真编写《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建设单位备案后实施。3.3.2 必须做好原材料和构配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未经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在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时,除应有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