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发布日期:2008 年 11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Code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facilities for the agedGB50437—200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 年 6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746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437 一 2007,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 2. 2、3.2.3、5.3.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 OO 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总 则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强老年人设施的规划,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规划。1.0.3 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 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及管理等要求; 4 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1.0.4 老年人设施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O.1 老年人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2.0.2 老年公寓叩 artment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集中养老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2.0.3 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养老院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护老院、护养院。2.O.4 老人护理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2.O.5 老年学校(大学)school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继续学习和交流的专门机构和场所。2.O.6 老年活动中心 center of recreation activities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场所。2.0.7 老年服务中心(站) stationof 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