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法规标题: 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发布机关: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体法发(2000)306 号 发布日期: 2000 年 6 月 16 日 实施日期: 2000 年 6 月 16 日 时 效 性: 有效 题 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交通行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交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结合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生物质能和其它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细则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节能管理,合理调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结构、装备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和产值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交通行业向节能型方向发展
第四条 交通行业用能应当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遵守有关节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本细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能源的义务,有权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交通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全国交通行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工作领导,建立能源管理机制,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能工作
第八条 交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制定交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措施和标准,保障交通行业合理利用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