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670-1995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of Pesticides for registration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方法、条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毒理学试验
2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2.1 目的求出试验农药对试验动物的半数致死剂量(LD50);通过观察急性毒性效应的临床表现,初步估测毒作用的靶器官和可能的毒作用机理;为亚慢性、慢性和其他毒性试验的剂量水平设计提供参考;为急性毒性分级和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2.2 试验农药 原药和制剂
2.3 试验动物2.3.1 主要选用品系、遗传背景明确的初年大鼠
各剂量组内同性别动物体重差异应小于平均体重的 10%,组间同性别动物体重均值差异应小于 5%
2.3.2 每一剂量组的大鼠 8~10 只(雌雄各半),试验前要对动物观察一周,确认健康后,方可使用
2.4 剂量分组2.4.1 至少应设 4~5 个剂量组,各剂量组之间要有适当的剂量间距
以便各组出现不同程度的毒性效应(死亡率),求得剂量效应曲线及 LD50
2.4.2 如剂量达 5000mg/kg 体重以上,动物仍不出现死亡,则不需要进行更高剂量的试验
2.5 给药方法及观察时间2.5.1 动物给药前应隔夜禁食但不禁水,称重后,一次灌胃给药,给药后至少间隔 2h 进食
2.5.2 灌胃量大鼠按 100g 体重给 1mL,小鼠按 20g 体重给 0
4mL 计算,灌胃可用水溶液、油溶液或悬液
2.5.3 给药后立即观察并记录动物的中毒表现,症状出现和消失的时间及死亡时间
给药当日应连续观察,其后,每日至少观察 2次,观察期为 14d
如在给药 96h 后出现迟发性新效应,则应延长观察期至 3 周或 4 周
2.6 观察指标2.6.1 中毒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