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670-1995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of Pesticides for registration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方法、条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毒理学试验。2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2.1 目的求出试验农药对试验动物的半数致死剂量(LD50);通过观察急性毒性效应的临床表现,初步估测毒作用的靶器官和可能的毒作用机理;为亚慢性、慢性和其他毒性试验的剂量水平设计提供参考;为急性毒性分级和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依据。2.2 试验农药 原药和制剂。2.3 试验动物2.3.1 主要选用品系、遗传背景明确的初年大鼠。各剂量组内同性别动物体重差异应小于平均体重的 10%,组间同性别动物体重均值差异应小于 5%。2.3.2 每一剂量组的大鼠 8~10 只(雌雄各半),试验前要对动物观察一周,确认健康后,方可使用。2.4 剂量分组2.4.1 至少应设 4~5 个剂量组,各剂量组之间要有适当的剂量间距。以便各组出现不同程度的毒性效应(死亡率),求得剂量效应曲线及 LD50。2.4.2 如剂量达 5000mg/kg 体重以上,动物仍不出现死亡,则不需要进行更高剂量的试验。2.5 给药方法及观察时间2.5.1 动物给药前应隔夜禁食但不禁水,称重后,一次灌胃给药,给药后至少间隔 2h 进食。2.5.2 灌胃量大鼠按 100g 体重给 1mL,小鼠按 20g 体重给 0.4mL 计算,灌胃可用水溶液、油溶液或悬液。2.5.3 给药后立即观察并记录动物的中毒表现,症状出现和消失的时间及死亡时间。给药当日应连续观察,其后,每日至少观察 2次,观察期为 14d。如在给药 96h 后出现迟发性新效应,则应延长观察期至 3 周或 4 周。2.6 观察指标2.6.1 中毒症状全面观察中毒的发生、发展过程和规律以及中毒特点和毒作用的靶器官。观察的系统包括:a.中枢神经系统和神经肌肉系统:体位异常、叫声异常、不安、呆滞、痉挛、抽搐麻痹、运动失调、对外反应过敏或迟钝;b.植物神经系统:瞳孔扩大或缩小、流涎或流泪;c.呼吸系统:鼻孔流液、鼻翼煽动、呼吸深缓、呼吸过速、蜂腰;d.泌尿生殖系统:会阴部污秽、有分泌物、阴道或乳房肿胀;e.皮肤和毛:皮肤充血、紫绀、被毛蓬松、污秽;f.眼:眼球突出、结膜充血、角膜混浊;g.消化系统:腹泄、厌食。2.6.2 体重给药前、死亡时各称量一次体重,观察期间每 3d 称量一次。2.6.3 一般不做病理组织学检...